整个文章中指的微商,大多是目前我们常见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的行为,至于其它一些形式的微商——这个词其实不错,不在探讨范围内。同时,此文也没有涉及到政府监管的...
文/杨君君(微信yangjunjun420)
请允许我用这么一个看起来 损人听闻 的标题来形容微商,当我看到跟我同在老家的同学有一半以上正在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的时候,我彻底无法保持淡定了。
微商到底算不算是传销?说实话,现在比较难以界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微商现在所影响的范围和辐射的深度都远远高过于传销。因为在很多人的心里,即便是传销者,也多多少少会有 传销是违法 的概念,而对于微商,大多数人将其视为继淘宝之后的又一个跟互联网相关的高精尖的创业良机。
打了兴奋剂的微商致富生意经
如果说微商仅仅是朋友之间相互推荐好用的商品,作为日常社交的一种点缀,那本无可厚非。但当微商成为了人人可见、人人必玩的 生意 ,那就真的太恐怖了。之前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4.8%的人在朋友圈看到过有人卖面膜 要知道,这仅仅是面膜,还有各种减肥药、美容化妆品、进口零食、国外代购。
微商究竟有多疯狂,看看你身边的朋友们吧,不管是在校学生,还是家庭主妇,更或者是有着正式工作的白领、老师,大家就像是即将登上美洲去挖掘宝藏那样,每个人都信心饱满,每个人都迫不及待的身体力行,要迫不及待的跟大家分享自己眼中的微商生意经。大家谈起微商,感觉就像是一个单身汉在找到女朋友时苯基乙胺激发的内啡肽会让他迅速暴动一样,各种奋不顾身,各种义无反顾,生怕错过这一轮发财的机会。
一个非常简单的疑问,那么多人做微商,真的能赚钱么?如果你去百度或者微博上搜索,答案绝对是能,因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做微商的人在公开场合否认做微商是赚不到钱的。大家都在拼命的炫耀,自己做微商只有一个月,微信好友只有100多个人,但每个月就可以赚几千动辄上万;大家都在鼓吹,微商是多么的了不起,根本不用压货,做代理就能赚到钱;大家都在探讨,自己做微商为什么能赚到钱,微商到底应该怎么运营 但很少有人去关注,这些人的微商是怎么赚到那么多的钱,这些人微商卖的那些东西最后真的有人买么,这些人真的就那么懂微商,认为微商未来一定会有超越现在一切电子商务的发展?
其实,所有在做微商的人都明白,微商之所以能赚钱,大部分还是要靠层层发展线下代理从而使自己站在微商链条的最上方得到更多的利润;大家之所以都在说微商能赚钱,因为大家不敢承认不赚钱这一残酷的事实 即便是真的在亏,否则又怎么能发展更下一级的代理,又怎么能把投入的钱给捞回来;所有人都更加不能相信,所谓的只做代理不压货,最多只是一个简单的请君入瓮的把戏,如果不先给你一点甜头,请问怎么能一步一步把你拉成无条件的相信自己,并且后续采货的重要渠道 曾经跟一个做微商的朋友聊天,他曾经为了发展代理,让代理从自己那里真正的采购货品,自己用小号添加代理从他那买货,让他相信很容易卖出去,之后再用一次性采购价格优惠,只做代理成本升高的方式,让这些很傻很天真的代理成为自己的下线渠道。
就是在这样一种看似 众口铄金 的保护之下,微商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新的致富方式,而千千万万的人都开始成为这一个庞大链条的一员,在身不由己中为所谓的微商致富进行背书。在这种巨大的影响力下,就像是太平天国时,那些反动教头鼓吹的如果信教就可以刀枪不入那样,如果你的微商真的没有赚钱,那你就是心有杂念,不够虔诚,没有真正用心体会和实践微商的运营方法。
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近年来不断下滑的中国制造业,因为微商开始有了一些起色,并且因此制造出了很多个千万富翁的神话。因为对于那些站在微商金字塔顶端的人来说,他们只需要寻找一个制造商,套上一个包装,就可以等待那些代理们给自己送的亿万财富。
巨大漏洞下的移动互联网新电商
当然,如果说微商依靠代理存活是一个带有强烈主观意味的观点,那么即便微商能够有真正的交易产生,其整个商业模式也是充满漏洞的。
曾经看到过一句话,大致是说,淘宝当初封杀微信,主要原因就是马云看到微信朋友圈如此的疯狂扩张,担心以后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商就没有自己的立足之地了。只能说,就算是大师也会有看走眼的地方,如果说马云当初能看到所谓的微商大部分是跟现在这样利用朋友圈进行卖面膜、卖减肥药的方式,估计就不会有 阿里恐慌 的那一出了。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之所以能够扭转传统的用户购买习惯,其中一条关键的原因在于创建了一整套的购买-担保支付-评价-最终支付的闭环,最终使得人们对电子商务产生了足够的信任。以淘宝C2C和京东的B2C为例,淘宝信用体系的建立,其实是基于支付宝的担保机制,也就是说,从用户购买,到支付宝担保,再到评价,支付宝再把钱给商家,这一整套下来,用户的利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如果有假货、残次品,完全可以在评价之前用户完成维权;京东的信用体系则是建立在品牌信任上,虽然京东目前来看也是一个综合类平台,但大多数人在发生购买时,是以京东本身的品牌信任作为基础的,大家会相信在购买纠纷时,京东会站出来给出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即便是京东上的POP,也是大家基于京东的品牌保障,将限制商家的权力给予京东。
而反观微商,因为大多是基于朋友圈的营销,所以完全没有形成成熟的闭环商业模式。实际上,如何界定微信朋友圈微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它没有足够的保障机制。说它是一个C2C的平台,那么具体的用户保障机制在哪里,它没有一个类似于淘宝那样的担保体系;如果说它是一个类似于京东的平台,那么大品牌的信任在哪里,微信官方是不卖东西的,出了问题微信官方也鲜有动作。
实际上,所谓的微商,大部分是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大多数微商在操作过程中,是用户先付费,后寄货,购买的人之所以会买,原因也是因为他是我的熟人,用高大上一点的话来说,他是基于朋友关系的社会化营销模式。但这也恰恰是最大的问题,因为古往今来,我们很少看到有一个商业模式是建立在人情上面。换句话说,我们很难将一个利益上的东西,直接用人情来担保。
任何感情都是有价格的 ,很多人认同这句话。如果拿来放在微商身上,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现在的微商之所以还能够进行下去,是因为价格不够高,几张面膜的钱不足以让大家之间撕破脸,但如果不是一张面膜,而是一个iPhone,再或者是一个更贵的奢侈品,是否意味着充满整个交易会充满不确定的危险因素。
所有商业模式如果不能够预防极端情况的发生,那么这种极端情况一定会成为常态,就像是程序员编程中取5个不同的随机数时不会用 如果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一样,就继续rand 这种简单的形式一样,因为不断的rand随机数存在永远一样的机率。微商也同样如此,这种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就像是不断rand的随机数,看似可以实际上却充满漏洞。如果诞生的开始就存在缺陷,那么未来不可预知的情况一定会成为我们的常客。
微信生态下微商的生存法则
微商的发展跟微信脱离不了干系,因为正是基于微信的社交体系和去中心化的原则,才使得微商能够在这样一个 自由 的国度里茂盛的生长,但从目前微商的发展来看,显然这种茂盛是不应该出现的,就像是麦田里生长茂盛的青草,它并不属于计划范围之内的事情。令人意外的是,微信对微商鲜有动作。
张小龙是伟大的,他的伟大在于他不仅是一个出色的产品经理,更多的在于他是一个完全生态体系制定者。张小龙做事足够的聪明,也足够的克制,聪明体现在他永远能够用平台的理念去推动微信的发展,微信很少主导事情,但是每天发生在微信身上的五光十色不计其数;克制则体现在微信明明有很多的机会去赚钱,但他能够忍得住寂寞,将眼光放的更长远,比如免费的公众号体系,虽然看起来不收钱,但谁能想象的到当政务号、企业号、媒体号各种所有与生活相关的东西都移植到微信身上时,所蕴藏的商业潜力会有多大。
然而,如果将微信比作一个王国,张小龙是整个王国的建立者,那么对于他而言,首当其冲的在于如何能够制定一套规则,让整个国家顺畅的运转下去,用一句话来说, 张小龙打下了江山,但能否守得住江山完全是另一回事 ,毕竟有无数类似于李自成的先例能够证明,打江山和做江山完全是两码事。
具体到微商来看,以张小龙的伟大,不可能意识不到微商究竟是怎么样一回事!其实,微信的不作为是在贯彻张小龙的平台理念、去中心化法则,微信不去主导或者干预一些具体的事情,放权给用户,让一切自然发生,在这其中,微商当然就会成为一种 建国但还没有法律 阶段的意外产物。当一切自然而然的发生的时候,微信很难去说,应该怎么办,去干预还是不作为 因为两者似乎都不合适。
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给我们两个结论:第一,微信并没有大力度的去限制或者管微商,并不代表着微商是没有问题的,而是在微信在制定出行之有效规则的不得已忍受,微商属于微信平台下钻空子的行为;第二,对于现在的微商,微信存在着随时叫停的可能,这一切取决于微商的危害力度和微信制定规则的速度,从目前微信生态下各种规则都亟需制定的情况下,明显微信直接叫停的可能性更大。加上目前整体舆论对微商的步步紧逼,微信很难再继续的 姑息养奸 。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意味着,微商的好日子真的到头了,就像是新京报在《揭面膜微商之乱:足不出户俩月造国际大牌》中所引用微商从业人员所说的那样, 这注定是一场狂欢的结束 。当然,任何事情的终结都意味着代价的付出,也就是说,无论微商是被直接叫停还是在规则出台后进入正规化发展,那些微商小卖家们都是会倒霉的,那些所谓的NB面膜、减肥药、保健品、化妆品等等,或许就真的是履行微商 体验营销 的法则了。
写在文后:整个文章中指的微商,大多是目前我们常见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的行为,至于其它一些形式的微商 这个词其实不错,不在探讨范围内。同时,此文也没有涉及到政府监管的部分,因为对于微信这种相对私密的社交体系而言,政府监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就包括微信自己本身,在其出台的《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中关于微商的部分,处理也就仅限于警告、限制功能、注销,这些并无法实质上保证交易纠纷后的用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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