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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私募市場係列(一)--加拿大豁免(私募)市場的基本框架

字号+作者:fenxiangcaijing 来源:互联网 2020-03-28 11:50:34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無論對企業來說,還是對投資者來說,私募資本市場都是必不可少的關注領域。初創企業或中小企業要融資,必須求助私募市場;高淨值投資者想要更高的回報,也需要投'...

無論對企業來說,還是對投資者來說,私募資本市場都是必不可少的關注領域。初創企業或中小企業要融資,必須求助私募市場;高淨值投資者想要更高的回報,也需要投身私募市場。

但是,投資市場的必然規律是,回報有多高,風險就有多大。筆者在加拿大媒體從業過程中,既接觸過損失慘重的私募投資者,采訪過被調查過一兩年的私募產品發行商,也聽聞過被私募投資者齊聲討伐的投資顧問,可以說看到了加拿大私募市場的諸多不足之處。

為什麼那麼多華人,包括投資者、發行人和投資顧問,會在加拿大私募市場折戟沉沙?據筆者觀察,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他們對這個市場並不了解,既不了解這個市場的框架和監管,也不了解這個市場的性質和風險。

投資者只是接受投資顧問的建議,盲目購買某個私募市場產品,並不清楚產品背後的發行鏈條;投資顧問只是熟悉私募產品的紙上條款,而不掌握產品背後的整體運作;發行商只想着如何快速融資,而沒有充分注意加拿大證監法的詳細規定。

結果,問題暴露後,才知道私募市場不是淘金地,更不是法外之地,而是高風險與嚴監管並存的資本博弈領域。當然,相對來說,發行商和投資顧問擁有信息優勢,遭遇失敗的比例較低;機構投資人擁有資本優勢,前期能夠進行盡職調查,風險也能得到控制。虧損最嚴重的,往往是那些對私募市場一無所知的散戶投資者。

為了幫助華人了解加拿大私募市場,掌握相關風險,繞開明顯誤區,筆者擬在個案調查和行業訪談的基礎上,撰寫係列文章介紹加拿大私募市場的框架、監管、發行、投資者標準,以及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投資失敗後可能要走的索賠程序。本文是第一篇,先來介紹加拿大私募市場的基本框架。

私募資本市場是中國或華人通行的說法,與公開資本市場相對,意指針對特定群體、按照特定程序、非公開進行的融資市場。用通俗的話解釋,就是經過法律規範的民間集資市場。

加拿大早期階段,也叫私募資本市場(Private Capital Market),或者是替代市場(Alternative Market)。顧名思義,它是公開資本發行市場的一個補充。但是,自從加拿大各省頒布豁免證券法規以後,它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就變成了"豁免市場"(Exempt Market)。

圖片來源:安大略省證監會

為什麼叫豁免市場?因為按照各省證券法規,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必須按照程序向證監會提交招股說明書(Prospectus),並持續披露核心經營信息。但是,加拿大各個司法轄區(指各省和特區,後同)頒布豁免證券法以後,符合條件的企業,便可以不必提交照顧說明書,也不必完全遵守持續披露信息要求,就可以發行證券化產品。

換句話說,豁免證券發行企業不必像上市公司那樣,嚴格按照注冊和披露要求融資,而是能夠享受很多的豁免優惠。證券法這樣規定的宗旨,是為無法上市的初創企業或中小企業放開一個口子,允許他們進行民間融資。當然,後文會介紹,豁免條件是詳細而嚴格的,並非誰願意發行就發行。否則,就變成了我們所說的"非法集資"了。

加拿大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個司法轄區在內務問題上擁有高度自治權,證券監管即是其中之一。因此,加拿大早期的豁免法規,都是各省議會分別制定和頒布的,相互之間存在差別。其顯而易見的後果是,豁免市場條條塊塊,缺乏統一的標準,無論對發行人還是投資者,都有諸多不便。

為解決這個問題,魁北克、卑詩等地證監會自發組織了"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2004年,CSA在各省和特區豁免證券法基礎上,制定了一套統國家文書National Instrument,基本統一了各省和特區證券法,只有安大略省尚存在較大差異。

CSA屬於各省和特區的聯盟組織,並非加拿大聯邦機構,沒有執法權。最近十餘年來,聯邦政府財政部采取了諸多努力,試圖推動全國證券監管一體化,但是屢遭魁北克和阿爾伯塔省反對,進展緩慢。到目前為止,已經成立的聯邦監管機構還沒有步入正軌。

現在,各省和特區證監會仍然根據National Instrument,獨立監管境內證券公開和非公開發行市場。後續專欄會以卑詩省證監會為例,介紹加拿大司法轄區證監機構的組成和職能,以及聯邦政府的一體化努力。

按照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規定,加拿大豁免市場中的證券產品是一個廣義概念,原文叫法是"securitized products"。幾乎所有非公開發行的融資產品,都可以歸入這個概念,受到嚴格規範。概言之,它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證券化產品:

A. 由信托契約或類似協議約束的證券,該證券列舉了證券持有人的種種權利和保護條款;

B. 以一個或多個資產池,向持有人提供直接、間接所有權或證券收益的證券;

C. 讓持有人通過以下方式,一次或多次獲得本金或利息回報的證券:證券化產品發行的收益、一個或多個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清算一個或多個資產池所產生的收益。

卑詩省證監會網站上的相關法規

豁免證券產品從發行到出售,在市場上會經曆三大環節:發行商按照國家文書要求,確定豁免證券類型,制作相關文件,並向當地證監會報備;豁免市場交易商(Exempt Market Dealer,簡稱EMD)從證券市場篩選優質豁免產品,並進行盡職調查;EMD雇傭的投資顧問,向投資者介紹豁免證券產品,並介紹其與發行商簽署購買協議。

有的發行商,是將自己的項目打包為豁免證券對外發放;有的發行商,則是將別人的項目打包為豁免證券對外銷售。國家文書對此不作限制,其精力主要用於限定豁免證券的條件。不同豁免證券,需要不同的發行條件,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如果將發行商比作實體工廠,那麼EMD就是沃爾瑪、COSTCO之類的超級市場,專門負責篩選優質證券產品,向投資者介紹。一方面,他們是發行商的經銷商;另一方面,又必須為投資者把關,為其提供合格的證券產品。投資顧問則是他們雇傭的,直接面向投資者的推銷員。

由於豁免證券產品披露信息少,投資周期長、風險高,證券法為了避免投資者上當受騙,或者萬一投資失敗傾家蕩產,設定了"符合資質的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標準。這些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要麼非常了解發行商核心信息,不會輕易上當,要麼實力雄厚,不會輕易破產。

本係列後續專欄將會結合證券法規,分別闡釋加拿大豁免資本市場的以上構成環節,進而指出每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隱患,以便普通投資者和從業者能夠知己知彼,避免顯而易見的失誤和損失。當然,本係列專欄最後還介紹了一個投資失敗索賠案例,供大家迫不得已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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